海西州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冯涛律师对李某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表时间:2024-03-12  阅读次数:392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冯涛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 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樊某某、李某等20人在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批准下以部分群众信奉宗教,相信“神、鬼”之说为切入点,自2020年开始使用快手平台直播宣传关于“神、鬼”之说,使一些家中有患病人员、事业不顺、求财、求平安的群众信以为真,便邀请被告人赵某、樊某某、李某等人以封建迷信的形式为自己及家人“开光、看病、驱邪、算命”,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后被告人赵某、樊某某、李某等人又将之前被“开光”的群众发展为自己的徒弟,拉其入伙,一起从事给他人“开光、看病、驱邪、算命”等诈骗活动,大肆敛财。2020年初至2023年2月赵某、樊某某等人共实施诈骗20起:

一、2020年7月,金某奎因家中不顺,经李某福介绍后找到被告人赵某,后被告人赵某以金某奎身上有“神”需要“开光”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金某奎“开光”,骗取金某奎42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9月,张某强因身体不适经人介绍后联系到被告人赵军为其看病,后被告人赵某以张某强身上有“佛爷”,需要“开光”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金某奎等人,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张某强“开光”,骗取张某强10700元人民币。

三、2021年3月,被害人王某馨在快手平台看到被告人樊某某在直播关于“神鬼”之说,后王某馨为了“看病、驱邪”联系到被告人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馨“看病、开光”为由伙同被告人赵某、李某等人,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方式为被害人王某馨“开光”、“驱邪”,骗取被害人王某馨及其家人9300元人民币。

四、2021年4月康某涛通过熟人介绍找到被告人赵某、樊某某“看病”,二被告人以康某涛身上有“神”,需要“开光”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张某强(另处)等人,乘坐被告人安某某的别克商务车到达都兰县察苏镇上庄小区康某涛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及李某随后到达康某涛家中帮忙,后被告人赵某等人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方式为康某涛“开光”,共骗取康某涛13000元人民币。

五、2021年5月,安某某因身体不适找到被告人赵某,后被告人赵某以安某某身上有“佛爷”,需要“开光”为由,伙同被告人樊某某、李某、金某奎等人,前往湟中区共和镇王家山村安某某家中,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安某某“看病”、“开光”,骗取安某某21600元人民币。

六、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樊某某、李某、安某某、王某某、金某奎等人,前往湟源县申中乡后沟村伊某萍家中,通过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伊某某“看病、开光”,骗取伊某某24000元人民币。

七、2021年10月,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安某某、张某强(另处)等人,以为龚某君“看病、开光”为由前往湟中区多巴镇多巴三村龚某君家中,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龚某君“看病、开光”,骗取龚某君29900元人民币。

八、2021年5月至12月份,青海省湟源县董家庄被害人李某莲因身体不适,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看病”,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带至被告人樊某某家中,被告人樊某某通过“请神上身”后称李某莲身上有“神”需要被“开光”,后伙同被告人赵某、王某某、李某、龚某君等人,前往李某莲位于湟源县家中,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李某莲“开光”,骗取被害人李某莲17700元人民币。

九、2022年7月,被告人康某涛以为被害人颜某婷“看病、开光”为由伙同被告人李某、安某某等人,前往被害人颜某婷所在康某涛舅舅家中,利用封建迷信“请神上身”的方式为被害人颜某婷“看病、开光”,骗取被害人颜某婷1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李龙,绰号胖某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由都兰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都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2023年10月13日,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冯涛律师担任本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李某某,听取其陈述,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充分的了解。

  2023年11月6日,都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由此可知,20名被告人辩称宗教自由系悖论!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辩护人作为“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但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故辩护人总体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链结合庭审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参与“请神做法”、“请神上身”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没有异议。

  另,有被害人声称为没有损失,是属于认知上的错误,不属于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阻却事由。故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但在追究被告人李某诈骗罪刑事责任时,首先,本案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实现量刑公正,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

  关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应当结合庭审中提交的六份《刑事谅解书》及退赔退赃等事实,对确定被告宣告刑时,能予以从宽处理。

  本案经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初至2023年2月赵某、樊某某等人共实施诈骗20起;被告人李某实施9起,诈骗金额148400元,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李某提交的2023年10月11日的六份《刑事谅解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退赃,金额合计为22600元,建议法庭查明核实后,对被告人李某的涉案金额能予以酌情扣减,并对被告人李某在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能予以从宽处理。

  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从宽幅度的把握。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据上述事实和依据,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量刑的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判处罚金罚的数额可以少一些。

概述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刑罚时能综合考量,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办结果
  
  2023年11月28日,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28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随案移送的金刚杵、铃铛、布袋、法袍、披肩、会员证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冯涛律师作为一名“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情合理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才是应有之义。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不得以封建迷信的形式为他人“开光、看病、驱邪、算命”,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更不是去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是每一位“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原则。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